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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青春与仓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春,仓国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29号原告刘青春。被告仓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春诉被告仓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春于2016年10月25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青春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