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青春与仓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春,仓国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1629号原告刘青春。被告仓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春诉被告仓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春于2016年10月25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青春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