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兰华申请执行文基奎、郭燕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7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华,文基奎,郭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华,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文基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郭燕英,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兰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基奎、郭燕英偿还借款本金227500.00元及利息31850.00元、垫付贷款等42247.26元、受理费130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元。合计303897.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文基奎、郭燕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文基奎所有的座落于隆昌县住宅1套,该房屋设抵押权,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文基奎、郭燕英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