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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济刚与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济刚,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冉永红,雅安市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854号原告:冯济刚,男,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青江路154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冉永红。被告:冉永红,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张才书。被告:张才书,男,住四川省雅安市。原告冯济刚与被告雅安市万丰房地产经营公司、冉永红、雅安市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才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冯济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济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颖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