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侯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侯聪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950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幸福路东侧第三家。经营者:马文香。被告:侯聪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侯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王 福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斯日古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