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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敏与牛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牛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生于1964年1月17日,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牛小波,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766号张敏与牛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牛小波清偿张敏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34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24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牛小波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牛小波于2017年1月2日清偿张敏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56150元;2017年6月30日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766号张敏与牛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