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琴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栓军,燕利,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72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霞光街东,广场路南,通格朗街西7号楼(富凯˙康馨苑)。被执行人张栓军,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燕利,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雪峰,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字1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栓军、燕利、张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6〕内0627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雪峰分别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存款账号和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于2016年2月4日以〔2016〕内0627财保4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燕利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于2016年2月4日以〔2016〕内0627财保4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栓军分别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和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雪峰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存款账号中的存款予以划拨;二、对被执行人张雪峰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中的存款予以划拨;三、对被执行人燕利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中的存款予以划拨;四、对被执行人张栓军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存款予以划拨;五、对被执行人张栓军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存款账号中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