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与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兵,章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莫干路9号2幢。负责人魏国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红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胡红兵。被执行人章素芬。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与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胡红兵、章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归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借款本金389万元及支付截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493493.18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82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城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胡红兵、章素芬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尚湖花园别墅30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5559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胡红兵、章素芬对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54元,减半收取21327元,由江苏环宇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327元,胡红兵、章素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抵押物常熟市尚湖花园别墅30幢房屋正在处置中。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但其名下的房产均有抵押信息,暂无法处置。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503020.1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