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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学斌、纪高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学斌,纪高钦,英学教育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学斌,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纪高钦,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英学教育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5号1901、1903、1905、1906、1907、1908、1909、1910。法定代表人纪高钦。委托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889号申请执行人钟学斌与被执行人纪高钦、英学教育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万元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