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财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志军与郭大海、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志军,郭大海,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17号申请人范志军,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郭大海,男,42岁,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晓峰,女,34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范志军与被申请人郭大海、李晓峰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范志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大海、李晓峰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大海、李晓峰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