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执字第17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董力钦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力钦,北京润健康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海执字第17783号申请执行人:董力钦,女,1984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润健康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综合楼B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张志辉。本院在执行董力钦与北京润健康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8元(已发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77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军审 判 员 钟 晓助理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