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子林与王子明、王素元等5人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林,王子明,王素元,王子安,王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林。被执行人王子明。被执行人王素元。被执行人王子安。被执行人王子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林与被执行人王子明、王素元、王子安、王子强、丁礼夫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高远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诉讼费90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王子林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