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杨本富与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富,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杨本富,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0387311E),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五金厂片区旧改房1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贵,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本富与被执行人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74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本富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本院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情况及结果告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杨本富与被执行人重庆雅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乾兴旺审 判 员 姚向东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