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7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黄中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黄中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9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负责人:梅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中渝,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黄中渝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中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