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72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凤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晋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金凤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三晋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2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凤苑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三晋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凤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晋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晋08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凤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三晋同业旅行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金凤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生龙执行员 吕飞晖执行员 耿创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