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18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上海孝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君酒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孝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金君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8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孝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卫安,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金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36828号原告上海孝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君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金君酒业有限公司可执行的存款、证券、车辆及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孝义商贸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金君酒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孝义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368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君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390元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孝义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魏智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