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反诉被告)富绍启与被上诉人辽宁民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绍启,辽宁民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富绍启,男,1960年4月8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纯辉,铁岭市工会职工维权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民城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长山,开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林,男,1972年2月22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长山,开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反诉被告)富绍启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民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考虑到一审法院对17万元贷款留有诉权,上诉人可以另行诉讼,对于反诉部分上诉人又没有上诉,故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富绍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富绍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上诉人富绍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