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5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陕A0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长安区乳家庄村30排倒车过程中,将车后行人徐亮、徐沛渊擦碰,造成徐亮、徐沛渊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发现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血醇浓度为150.40mg/100ml。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被告人张某与徐亮、徐沛渊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赔偿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马婉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