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玉扣与蔡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扣,蔡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2976号原告王玉扣。被告蔡桂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法定代表人纪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玉扣与被告蔡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027.45元、误工费2443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手机修理费720元、电瓶车维修费1200元,计839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1日21时52分,被告蔡桂香驾驶苏L×××××小轿车沿环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玉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玉扣受伤,王玉扣的手机受损。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第20160806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桂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苏L×××××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应根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本案原告提出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手机、电动自行车修理费,本院具体审核如下:医药费3027.45元有票据,予以确认。误工费2443元予以支持,精神赔偿1000元不予支持,手机修理费72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200元有票据,予以确认。以上合计7390.45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玉扣7390.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蔡桂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志军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原告王玉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