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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0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厨师。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6)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到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嘉园酒店的厨房帮厨,住在该酒店三楼宿舍,同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决意离开酒店,便约朋友朱天阳开车来酒店留宿帮忙转移行李,张某私下潜到一楼前台,将柜架的一瓶红酒、一瓶酸奶、两瓶天地一号苹果醋、一件红牛饮料搬到车上,然后将前台上锁的抽屉用力拉开,拿走抽屉里的四条黄鹤楼硬盒盖珍香烟、六包红色硬盒黄鹤楼香烟和一个黑色的小米运动手镯,将上述物品放进车里后回房睡觉,次日7时许随车离开现场。上述物品经咸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一个黑色的小米运动手镯(价值48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判决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物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陈立红人民币1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利平审 判 员  陈 琴人民陪审员  陈绪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