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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75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继海与刘长海、茌平县信扩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海,刘长海,茌平县信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759之一号原告:黄继海,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刘长海,男,1972年12月11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茌平县信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东。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勇。地址:聊城市兴华东路益民胡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鲁1581民初47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茌平县信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号挂重型货车一辆,现被告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茌平县信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号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