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陈文宗、戴秋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飞,陈文宗,戴秋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飞。被执行人陈文宗。被执行人戴秋排。申请执行人刘鹏飞与被执行人陈文宗、戴秋排房屋卖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鹏飞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15号裁决书指定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