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294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