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宣良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宣良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287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朱玉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男,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涵,男,系原告员工。被告:宣良贻,男,1978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宣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宣良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