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1556号原告卢某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和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告因家庭及本人条件有限,迟迟未婚,四处托人说媒。2013年12月17日经本村村民卢某甲等6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丁某某在汉中见面后,当场确定婚姻之事,原告向介绍人支付介绍费30000元,并给付6个介绍人每人600元,给付被告丁某某见面礼1100元,礼金50000元,共计84700元。当日被告跟随原告来到商州,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当天,被告说要回汉中取东西,原告即随被告一同前往。次日上午11时被告让原告等其取东西,结果原告等到下午5时也不见被告,原告方知受骗,遂于2014年1月14日向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报案。被告的欺骗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丁某某未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原告只给被告买了7000余元的首饰,并没有给那么多现金。婚后未同居生活是被告的错,愿意出狱后同原告过日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9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同居生活,办理登记当日被告借故回汉中,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汉中,并给被告购买了三金。同年12月20日,被告离开原告,原告多方寻找未果。2014年1月15日原告父亲卢为庄以被告丁某某骗婚为由向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报案,同年1月16日商州分局立案受理,案件正在侦查中。另查明,2015年8月7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以婚姻诈骗判处被告丁某某一年零七个月徒刑,罚金12000元,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证明、陕西省女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时间短暂,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借故出走,未同居生活,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鬲瑞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