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96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同履行地法院即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湖田路69号69-1,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