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兆仙与厉美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兆仙,厉美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414号原告:金兆仙,女,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厉美姣,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兆仙与被告厉美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春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厉美姣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厉美姣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美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兆仙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厉美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