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李某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户籍地九台市,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江、高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其妻子李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并放置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时和商务写字间602室,利用此设备为其信用卡垫还业务发布广告信息。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时和商务写字间602室将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经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检测,被查获的伪基站设备经过现场测试,该设备能在935MHz和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发生短信功能验证通过;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手机IMSI数据37055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户籍信息、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居住地社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三、被扣押的伪基站设备黑色短信群发机箱一个、黑色圆柱形天线一个、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