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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沈宝福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王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2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