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香琴与陈银钦、林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琴,陈银钦,林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2540号原告:林香琴,女,1971年8月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新竹县。被告:陈银钦,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辉成,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香琴与被告陈银钦、林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香琴、被告陈银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香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银钦、林辉成共同偿还林香琴借款本金1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由陈银钦、林辉成负担。事实与理由:陈银钦、林辉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2月2日向林香琴借款11万元,由陈银钦向林香琴出具借据认欠,约定月利率为2%。后虽经林香琴多次催讨,陈银钦、林辉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林辉成与陈银钦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陈银钦辩称,案涉借款属实,但因其现在无力偿还,请求法院调解分期还款。林辉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银钦与林辉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银钦于2015年2月2日向林香琴借款11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由陈银钦出具借条认欠。嗣后,陈银钦、林辉成未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8月25日,本院依林香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陈银钦、林辉成名下价值为1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是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适用大陆法律为准据法。本案中,林香琴与陈银钦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条为据,陈银钦表示予以认可,林辉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为此,对林香琴的债权应予以保护。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陈银钦应负清偿债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林辉成虽未在借条上签字认欠,但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陈银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陈银钦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也未举证证明陈银钦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辉成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林辉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银钦、林辉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林香琴借款本金11万元及约定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计165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陈银钦、林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林香琴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陈银钦、林辉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欣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