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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栾鹏俊与路魁、秦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鹏俊,路魁,秦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1941号原告:栾鹏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路魁,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青岛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秦颖,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栾鹏俊与被告路魁、秦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鹏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魁、秦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栾鹏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将坐落在李权庄泰光社区A3东三单元三层西户房产出售给原告,且在当天在莱西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再办理土地证时,二被告百般推诿,拒不配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路魁、秦颖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23日,原告栾鹏俊与被告路魁、秦颖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二被告将位于莱西市李权庄镇泰光社区A3东三单元三层西户(房权证西房私字第××号)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全部房款。2010年6月23日,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后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足额支付了房款,二被告接受房款后,应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过户手续,而二被告在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后,拒不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手续,违法了合同的约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房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魁、秦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栾鹏俊办理坐落于莱西市(房权证西房私字第××号)的土地证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单松源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