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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漳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部三轮摩托车到漳平市新桥镇城口村漳永高速A11标项目部拉废弃的水泥块,发现放置水泥块旁边的一个配电房有人离开后没有锁门,便进入配电房,发现有一台外观较新的凯奥柴油发电机后,用三轮摩托车将该发电机拉走准备用于出售。被告人黄某某拉着发电机离开项目部大门后,从摩托车的倒车镜看到有一部皮卡车进入项目部。被告人黄某某拉着盗来的发电机快到新桥镇城口村拽船自然村时认为后面有人开车追来,为避免被追到,将三轮车往公路边地小路驾驶。经过一条小河后,被告人黄某某停下摩托车并把发电机卸于地上,后因摩托车启动不了,弃车走路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发电机价值人民币3638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1、2015年10月29日,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扣押了被告人黄某某作案运输工具三轮摩托车(车架号:1344212、动机号600617)一辆。2、被盗物品当场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平市分公司员工刘某某和陈某某追回。3、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平市分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平市分公司出具的谅解书、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漳价认(2016)019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黄某某是初犯,所盗财物被当场追还失主,并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作案运输工具三轮摩托车(车架号:1344212、动机号600617)一辆,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黄某某作案运输工具三轮摩托车(车架号:1344212、动机号600617)一辆,由漳平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长  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张玉(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