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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洁与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洁,雷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3450号原告:冯洁,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宇,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冯洁与被告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3806.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长丰,被告雷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冯洁与被告雷宇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2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一份,约定了双方自愿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等事项。双方在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了今欠原告现金1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底前。现原告以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案涉欠条形成于原、被告离婚之后,但原告主张150000元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在离婚后并未向被告交付案涉款项。其次,原告提供的交付凭证合计金额不足150000元,原告主张其所交付的款项来源系其个人财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原告又主张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之情形,其对款项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交付的款项系出借给被告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150000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89.03元,由原告冯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琦(以下为空白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