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萍易与陈碧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易,陈碧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2280号原告李萍易,女,汉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黄云,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容,女,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尹苗苗,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萍易诉被告陈碧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云、被告陈碧容、委托代理人尹苗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萍易诉称,原告房产自2015年12月起开始渗水,经小区物业管理处检查认定是从被告家中主人房卫生间漏水漏入原告房产主人房衣柜上的天花板。原告经多次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处联系被告要求其进行修复,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于2016年1月4日,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协调,被告许诺尽快重修其房产,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维修。在此过程中,被告无维修其房产的诚意,鉴于渗水日益严重,十分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依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3月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渗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天花板所产生的费用,在原告维修天花板期间,要求被告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一、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渗水妨害;二、被告帮原告修复天花板、衣柜,以使其恢复原状;三、被告承担原告维修原告房产天花板、衣柜期间,另行租住房屋的费用(按1500元/月计算);四、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被告陈碧容辩称,1、确认原告处房屋有漏水,但被告不清楚漏水的原因。2、被告处的房子没有漏水,若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被告的房产,被告可以打掉被告主人房的洗手间,防止漏水。若原告处漏水是因原告装修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修复费用,若是被告处漏水导致的,被告愿意承担修复费用。被告认为原告处的衣柜并没有坏,无需修复。3、被告认为被告在正常居住期间并无故意损坏房屋的行为,被告无需另行支付原告因修复租住房屋的费用。4、被告无需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萍易系东莞市常平镇东田丽园丽华居F座9D室(以下简称案涉9D房屋)之产权人,被告陈碧容系东莞市常平镇东田丽园丽华居F座10D室(以下简称10D房)之产权人。被告与原告双方为上下相邻的相邻关系。2016年4月18日的庭审中,原告李萍易主张系被告陈碧容的10D房主人房卫生间漏水导致其案涉9D房产主人房卫生间衣柜上的天花板渗水,并向本院申请对案涉9D房产的渗水原因、受影响程度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因李萍易与陈碧容双方无共同指定的鉴定机构,本院依法进行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为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李萍易共支付鉴定费33000元。2016年6月27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案涉9D房屋主人房天花板西南角出现渗水的主要原因是10D主人房内卫生间东、北墙脚防水措施自然老化、失效所致。2016年7月7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损害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9D房屋主人房天花板底西南角渗水部位损害修复造价为3156.66元。2016年9月22日的庭审中,被告陈碧容对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损害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均予以确认,并确认李萍易已支付鉴定费33000元。原告李萍易当庭将其诉讼请求第一条明确为要求被告陈碧容自本案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修复其房产漏水处,以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渗水妨害;诉讼请求第二条变更为要求被告陈碧容承担修复原告案涉9D房屋天花板、衣柜的费用共3156.66元;诉讼请求第三条明确为要求被告陈碧容承担原告维修房屋期间另行租住房屋费用按照1500元/月为标准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共1500元;诉讼请求第四条明确为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原告李萍易并确认至今仍居住在案涉房屋,且房屋一直用于自住。被告陈碧容于庭审中确认同意支付原告诉求的案涉9D房屋天花板、衣柜的费用共3156.66元;但主张因案涉9D房屋为两室一厅结构,渗水房屋仅为其中一间,不必然导致装修期间在外租住房屋,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装修期间另行租住房屋的费用。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照片、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评估费发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损害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本院的鉴定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作为相邻方,被告作为楼上住户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防止其居住的楼上房屋渗水至楼下住户。根据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损害修复造价鉴定意见书》,足以证实原告案涉9D房屋主人房天花板西南角出现渗水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房屋主人房内卫生间东、北墙脚防水措施自然老化、失效所致,且案涉9D房屋主人房天花板底西南角渗水部位损害修复经评估造价为3156.66元。因相关维修及赔偿责任在于被告陈碧容,故被告作为该房屋业主负有修复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排除对其房屋卫生间漏水妨害、限期修复漏水设施、承担原告修复房屋卫生间天花板、衣柜的费用共3156.66元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因案涉9D房屋为两室一厅结构,渗水房屋仅为其中一间,不必然导致装修期间须在外租住房屋,对于原告诉求租金15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碧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修复其所有的东莞市常平镇东田丽园丽华居F座10D室房产漏水处,并排除对李萍易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东田丽园丽华居F座9D室房产的渗水妨害;二、限被告陈碧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萍易修复天花板和衣柜的费用共3156.66元;三、驳回原告李萍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碧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397.06元,鉴定费33000元均由被告陈碧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思玲人民陪审员 周慧娜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莉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2页共7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