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海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海娇,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8月1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海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海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1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海娇购买毒品。之后两人在本市武陵区楠竹山廉租房与207国道交界处进行交易,刘某某给了高海娇100元人民币,高海娇交给刘某某一小包麻古与冰毒的混合物,两人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海娇贩卖给刘某某的麻古与冰毒混合物净重0.3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该院认为,被告人海高娇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海娇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海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高海娇的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已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高海娇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1月25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从被告人高海娇处扣押人民币100元,从刘某某处扣押麻古0.5粒。4、相关照片,证明从高海娇和刘某某处扣押的物品的情况及高海娇、刘某某的尿检结果。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刘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200元。6、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高海娇1879777****的号码与刘某某所用公用电话0736708****的号码于2016年1月25日有两次通话。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5日15时许,刘某某帮一个朋友找高海娇买100元的毒品,刘某某与高海娇约在楠竹山廉租房与207国道交界处,两人交易之后被当场抓获,交易的毒品是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8、常公物鉴(理化)字[2016]70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该鉴定结论已送达被告人高海娇。9、对被告人高海娇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高海娇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由其一人照看,家中无其他人帮其照看。10、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高海娇未婚生育一子,现独自带孩子租住在武陵区启明街道唐家溶社区一私房内,依靠打零工为生。11、被告人高海娇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其接到一个外号叫“点点”的电话说要买毒品,高海娇让他到楠竹山廉租房前面的马路上等,高海娇到之后两人交易完即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海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犯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海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海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高海娇独自抚养一个一岁多的小孩,无其他监护人看管孩子,故对被告人高海娇不宜判处监禁刑,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海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旭升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