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禹龙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颜永平、来小微、肖根祥、汤晓宁、闫博虎、赵娅妮借贷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禹龙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颜永平,来小微,肖根祥,汤晓宁,闫博虎,赵娅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禹龙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北路。被执行人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被执行人颜永平,男。被执行人来小微,女。被执行人肖根祥,男。被执行人汤晓宁,女。被执行人闫博虎,男。被执行人赵娅妮,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禹龙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颜永平、来小微、肖根祥、汤晓宁、闫博虎、赵娅妮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根祥、汤晓宁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有房屋五套,闫博虎、赵娅妮名下所有位于XX市XX区XX路第3、4间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根祥、汤晓宁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房产(房产权证号:XXXXXXX**),XX路XX号房产(房产权证号:XXXXXXX**),XX路XX号房产(房产权证号:XXXXXXXX**),XX路XX号房产(房产权证号:XXXXXXX**),XX路XX号房产(房产权证号:XXXXXXX**),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闫博虎、赵娅妮名下位于XXX市XX区XX路西侧第3、4间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