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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涛与被告义乌市昊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义乌市昊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6073号原告:王海涛,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满族,住石家庄市新华路***号,身份证号1301041973********。被告:义乌市昊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新二区店面3幢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3013263。法定代表人:葛克俊。原告王海涛与被告义乌市昊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海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涛负担。审 判 员 袁育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