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建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59号罪犯李建龙,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郭家沟镇李家庄村**号。2004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二年又六个月,2006年11月19日解除劳动教养,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建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含随案移送的3060.40元,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刑期执行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5日送庄里狱服刑改造,于2009年5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建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8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3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李建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建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龙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