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何某某与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高密市。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高密市。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00)胶执字第198号于2000年3月1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方式结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5年11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刘云强已按照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1999)胶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