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65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荣(曾用名张荣梅),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2011年5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荣曾多次因犯罪、违法被处以刑罚及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张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基于全案事实及证据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扣押物品处理亦无不当。张荣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荣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绍鹏审 判 员 孙轶松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