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6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郑波涛,石广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3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F516。法定代表人王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2号滨角园码头三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波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小区31号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郑波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波涛,男。被执行人石广岩,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郑波涛、石广岩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郑波涛、石广岩应偿还申请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九百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郑波涛、石广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郑波涛、石广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郑波涛、石广岩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龙禹神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郑波涛、石广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周鹏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