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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48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翟平与洪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平,洪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8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翟平,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洪晔,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平与被执行人洪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洪晔尚欠申请执行人翟平借款9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洪晔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熙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