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京豪发磁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四维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豪发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四维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豪发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水,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瑞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四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四明山镇梨洲村。再审申请人南京豪发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四维电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南京豪发磁业有限公司因与宁波市四维电机有限公司就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豪发磁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豪发磁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正芳审 判 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