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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正雨与成都市悦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雨,成都市悦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965号原告:唐正雨,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悦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军。案由: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唐正雨与被告成都市悦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唐正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正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唐正雨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建代理审判员  张玉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