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董懂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董懂商贸中心,张迎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董懂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综合批发市场******号。经营者司徒董董,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迎麟,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董懂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张迎麟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张迎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董懂商贸中心货款五十二万零七百七十五元;二、张迎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董懂商贸中心利息(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零八元,由原告北京董懂商贸中心负担八百三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张迎麟负担八千六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迎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董懂商贸中心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