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4民初2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钱万军与伍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万军,伍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2215号之二原告:钱万军,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立勇,男,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钱万军诉被告伍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钱万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钱万军负担。审 判 长  刘爱炎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