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奇,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1元,减交1540.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