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5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普照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普照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481号之一原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富友,董事长。被告内蒙古普照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美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普照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普照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23.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