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丽与刘波、袁玉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丽,刘波,袁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财保103号申请人:姜丽,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25号10栋2单元401号。被申请人:刘波,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11号。被申请人:袁玉珍,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11号。申请人姜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波、袁玉珍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姜丽以其位于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友谊新村10幢2-1-1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波、袁玉珍位于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3号9幢3-3-1的房产(产权人:袁玉珍,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共有权人:刘波,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二、将申请人姜丽位于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友谊新村10幢2-1-1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昌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