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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叶会明诉下村镇下寺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会明,泽州县下村镇下寺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5民初1486号原告叶会明,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河南省林州市人,农民。现住晋城市。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寺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下寺头村,法定代表人史春太,任该村委主任。原告叶会明诉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寺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兴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会明、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寺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春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原告承包被告村里的环境整治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20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工程款。被告辩称,我村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数额也没有异议。只是被告还在我村修建有房屋,部分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现在要求原告将部分房屋的裂缝等问题处理好,我们可以分期支付叶会明的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叶会明承包被告村里的环境整治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416025元,已付234000元,被告尚欠叶会明工程款182025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被告要求原告处理部分房屋的裂缝等问题,该部分房屋是叶会明与被告就村里拆旧翻新住宅房承建另外签订合同并施工建设的,这部分工程款双方没有结算,不包括在上述的182025元工程款之中。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村里环境整治工程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完成,双方进行了结算,欠款数额明确,双方认可,被告应当如约支付工程款。至于被告要求原告处理部分房屋的裂缝等问题,因该部分房屋是叶会明与被告就村里拆旧翻新住宅房承建另外签订合同并施工建设的,这部分工程款双方没有结算,不包括在上述的182025元工程款之中,与本案没有关系,可另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泽州县下村镇下寺头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叶会明工程款182025元。案件受理费3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70元,由泽州县下村镇下寺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