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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利、王猛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利,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宏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雪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利,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猛,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赤峰统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利、王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利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冯利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各项惠农补贴款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